发布时间:2016-02-04 16:56:24浏览:2254
根据青海省人社厅、财政厅《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》(青人社厅发〔2015〕130号)精神。此次调整按照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(GB/T4754-2011)对行业划分,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,由低到高,依次将行业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划分为八类。新的八类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统一调整为0.2%、0.4%、0.7%、0.9%、1.1%、1.3%、1.6%1.9%。
新的费率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执行,费率参数将于2016年1月1日替换更新,同时新的费率标准设定完毕后系统将自动生成2015年10月至12月多缴费用的回退和少缴工伤保险费的补收数据。
新的八类费率标准执行一年后,制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,根据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、工伤发生率、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,确定用人单位的费率浮动标准。
基地管理中心已于2016年1月底,对各生产单位参保缴费费率已调整完毕。